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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新闻动态)
Notice
怀柔区2019年度困难群众精准救助项目 合同书
公告类型:合同公示 交易方式: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 BJLC2019-0628-01 发布时间:2019-08-29
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2019-2020年度困难群众精准救助服务项目
委托人: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
(甲方)
受托人:北京绮丽仁源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2019年8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关于社会工作参与精准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工发【2017】23号)、《关于成立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精准救助试点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7】156号)、《关于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发【2018】195号),《北京市困难群众个案服务指南》,合同双方就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2019-2020年度困难群众精准救助服务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2019-2020年度困难群众精准救助服务项目。
第二条 具体工作内容及提交成果
1、 对新批准的社会救助对象建立帮扶台账(共计84个),实现精准化管理。针对新批准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临时救助人员建立帮扶台账,纳入信息化系统库,开展需求评估。对接怀柔区北房镇、长哨营满族乡社会救助部门新批准的服务对象名单,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研,全面评估和掌握困难群体的家庭、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和服务需求。填写《困难群体基本情况及需求调查表》,做到底数准、情况明。并通过定期回访、预警核查等工作,实现动态、精准化管理,为进一步提供精准救助个案服务建立基础。
2、开展个案帮扶(共计30个), 改善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幸福感、满意度。此项工作完成时间2019年10月31日。
(1)确定30例个案服务对象,个案对象由乡镇(街道)民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和区民政局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共同讨论确定。
(2)制定个案帮扶方案。按照“一户一策一档”的分类建档原则,由社工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困难对象的生活、家庭成员等状况和服务需求,逐户逐人编制帮扶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服务措施或对策建议。提供个性化、一对一的帮扶服务。
(3)社工机构至少提供不低于10次面谈服务,每次服务至少1小时。
(4)个案服务的执行团队应以持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和效果。
(5)个案服务的负责人应为持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全职工作人员。
(6)通过个案帮扶,更好的实现精准专业救助,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对接,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7)与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实现资源链接,使服务对象及家庭成员在经济救助、生理健康、心理关怀、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方面有明显改善,让困难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3、为困境老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由于重大变故生活陷入困境人员等困难群众建立帮扶台账,即精准救助系统里未录入的困难对象及家庭建立帮扶台账。(共计 1468个)。
入户了解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数、年龄、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享受保障状况、急难情形、帮扶需求等。
4、对已经建立的社会救助对象帮扶台账(共计491个)进行回访,实现动态化管理。
针对已经建立并纳入信息化系统库的社会救助对象帮扶台账,开展跟踪回访工作,及时更新困难家庭信息,实现动态化管理,为进一步提供对应性帮扶建立基础。按照每3个月不少于一次开展跟踪回访,了解救助效果,修订帮扶方案,并将帮扶情况记入精准救助帮扶台账。跟踪回访要及时有效、更新及时、信息完整、数据准确。
5、承接北房镇、长哨营满族乡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充分发挥困难群众救助所职能
派遣两名持证社工常驻服务所,协助乡镇社会救助部门强化主动发现,主动接触和了解困难群众,及时发现困难线索和救助需求,完善救助响应方式和快速处理机制,随时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开展入户走访、需求评估和政策宣传,全面摸清和掌握困难群众底数。
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主要职责:建立困难群众精准救助帮扶台账。遴选个案对象。开展个案帮扶。定期跟踪回访。做好链接相关资源。协助乡镇(街道)民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其它工作。
关于派遣社工人员常驻乡镇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考勤办法,工作日在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上班,若下村入户视为正常上班(下村的需向所长说明,所长由乡镇街道民政主管部门科长或所长兼任)。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应向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所长请假,并向区民政局备案。一月请假不超过三次,一月共计不超过3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不超过15天。无故旷工的、迟到早退的,一次的,做情况说明;两次的除做说明外,甲方视情况建议乙方换人;三次以上的(包含3次),除前面 处理外并扣除合同总金额的1% 。
第三条本合同自 2019年8月19日至2020年7月31日在北京市怀柔区履行。
第四条 本项目合同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金额:41.1948万元;(大写金额:肆拾壹万壹仟玖佰肆拾捌元)
第五条 本项目费用结算方式。
1.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人民币12.3584万元整;(大写金额:
壹拾贰万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
2.合同生效后满6个月,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40%的款项人民币16.478万元整(大写金额:壹拾陆万肆仟柒佰捌拾元整)。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或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酌情扣除一定金额。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合同生效后满12个月,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30%的款项人民币12.3584万元整(大写金额:壹拾贰万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或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酌情扣除一定金额。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甲方责任
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按照进度计划对乙方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3.乙方为执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甲方予以保密,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执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4.项目经费支付时,如遇财政国库结账等特殊时期,具体支付时间将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视为甲方违约。
5.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在甲方发出违约通知后30天内,甲方可以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因为乙方延迟提供服务,甲方行使解除权的,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协议即告解除或部分解除。因乙方未能部分履行合同,相应部分合同支付费用的,应退还未履行合同之部分费用,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条执行。因乙方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甲方支付合同费用的应退还费用,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第十九条执行。
第七条 乙方责任
1.合同生效后,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各项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负有保管及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其他方,项目结束后应立即将原件交还甲方,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因执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在项目具体服务的过程当中,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关于进度、质量的各项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以确保服务高质量按期完成。
4. 乙方使用项目经费需遵照北京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要求,并有义务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检查。
5.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在本协议中授予乙方的权限,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范围。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服务商资格,并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研究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九条
乙方完成合同规定服务内容后,2020年7月31前乙方需提交验收申请。
2020年7月31日前,甲方按本合同第一部分服务内容、形式与要求进行验收,乙方给予全力配合。
第十条 若乙方交付的服务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予以修改,乙方因此未能按时交付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若乙方拒绝修改或经乙方修改后仍未通过甲方验收,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调查数据的解释等。
第十二条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本条中,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方和乙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
1.天灾(地震、洪水、火灾、台风、雷击等);
2.战争;
3.由于适用法律的变更或任何适用的后继法规的颁布导致本合同的履行不再合法;
4.其他合同双方一致认可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须就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五条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45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通过本合同得知的甲方的机密事项及技术情报予以保密,不得出示、泄露或提供给第三者。
1.乙方对数据信息及甲方资料实施严格的保密制度,以达到对甲方的绝对负责和承诺,对甲方的任何资料实施严格的保密,并且根据甲方的特殊要求进行特殊保密措施,甲方的任何信息,没有得到甲方的书面允许绝对不能透露给第三方;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电子文档的应从电脑等存储设备上予永久删除。
3.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困难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有保密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5 若乙方违反了上述的约定,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
第十七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接触到的乙方的专有资料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双方按合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无故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乙方如果中途退出合同,需计算工作量,多收取费用返还甲方,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同时,乙方因此所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转让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乙方除应按甲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其有资质和能力签订并履行本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参与怀柔区精准救助项目,并纳入诚信系统。
1.结项评审和财务审计不合格或不通过的。
2.转包、分包的。
3.无故不履行合同的。
4.违反保密条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在履行合同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加盖合同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本协议相冲突,则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协商书面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合同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甲方) |
名称(或姓名) |
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低保中心 (签章) |
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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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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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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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经办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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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26号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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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10-69631441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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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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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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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乙方) |
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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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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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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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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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经办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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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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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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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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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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